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宝稽药罚〔2016〕2号》显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因使用劣药紫草被行政处罚。
据案件介绍,当事人使用的紫草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劣药。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使用劣药紫草案 | 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 | | -6 | 张建和 | 津市场监管宝稽药罚〔2016〕2号 | 当事人使用的紫草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劣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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