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
文章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须首先准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以淡化权利、强调义务的国家环境义务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重塑是目前较为适宜的选择。基于国家环境义务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可以弥补现行权利论作为诉权基础的弊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国家环境义务论为出发点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廓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位,优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制度,改进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规则。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317/j.cnki.jdskxb.2021.46
论文分类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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