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
2020年1月份,湖北省武汉市暴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医药的疗效可谓大放异彩:不仅使轻症新冠肺炎患者的病情得以好转,而且也大大改善了危重患者的症状,挽救了大量患者的生命,取得了较好的疗效,遏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国家对中医药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所有的医院在诊治新冠肺炎患者时应有中医药参与治疗[1]。事实证明:中医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千百年来一直护佑着中华民族,使华夏子民得以生生不息。中医药应当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而以立法形式引导中医药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来讲,此时加强中医药立法既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心声,也是契合中医药自身发展的要求。
2016年12月,我国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中医药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标志着中医药事业进入了法治化发展的新时代,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法制发展的“母法”,规定了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原则和总体的管理制度等,统领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其要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则还需要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是需要有一系列规范中医药发展的法规规章等,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规定,从而形成中医药法规体系;第二是还需要地方性立法对之予以进一步落实。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特色,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和原则,逐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体系。本文拟就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湖北省中医药地方立法的概况
近几年来,湖北省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文件,推进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发展: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湖北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保障措施第一项规定为“健全中医药法规体系”,要求及时修订《湖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为促进中医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出台《湖北省中医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湖北省发展中医药的主要目标、主要指标以及重点任务;2018年6月,发布《湖北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医药法治化建设、颁布《湖北省中医药条例》。2019年7月,湖北省人大发布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这意味着湖北省完成了地方性中医药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较少,所以后续还要进行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二、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法理、政策依据及现实需要
(一)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法理
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多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法律规范体系,地方性法规在该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制定:一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事项①。在行政法领域,国家有些法律制定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常都会据其规定而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法律部门划分上来看属于行政性法律;而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医药法》的规定而结合各地方的中医药发展情况,所制定的适用于各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可以就地方性中医药管理事务,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自行制定相关规则。
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通过立法来推动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一条可行之道,也是必然选择。促进湖北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当走依法治理的道路来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通过发挥法规的引领、评价、教育、预测乃至于强制性的规范作用,达到推动湖北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社会作用。
“国家中医药法规体系”,是一个以《中医药法》为基本法、包含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而“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体系”,则是地方立法机关以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为核心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所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性中医药规范的总称。要真正落实《中医药法》的规定,须将中医药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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